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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买的宠物就生病了,谁的责任?


近年来,养宠物的群体逐渐庞大,宠物活体交易量日益增大。作为新兴交易类型,在行业标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,容易产生运输过程不当、交付不符合约定、交付后质量存在瑕疵等问题,严重影响广大购买宠物的消费者的权益。尤其是宠物交付后的质量瑕疵问题,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?

2021年1月17日,原告冯某某向被告陈某某以2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松狮犬。买回家后第4天,冯某某发现松狮犬出现眼睛发红有血丝等不适症状,并告知陈某某。第7天,案涉松狮犬被确诊感染了犬瘟热。嗣后,冯某某将松狮犬送至宠物医院治疗,产生治疗费用共计5331元。第17天,案涉松狮犬病亡,冯某某将其火化,支付费用600元。为此,冯某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陈某某退还宠物购物款2360元,并向其赔偿宠物医疗费5331元和宠物安葬费600元。

九龙坡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被告作为出卖人应当向原告提供健康的宠物。宠物属于活体类商品,由于幼犬感染病毒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可控性,且感染后出现病症又会有相应的时间间隔,原告不可能在接收宠物时即确认宠物是否健康。本案中,原被告未对检验期限进行约定,则应当根据宠物作为活体类商品的特点,及感染犬瘟热病毒的潜伏期,确定合理的检验期限,结合本案所涉松狮犬确认感染的时间仅为7天的事实,故认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松狮犬存在质量瑕疵,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原告在该犬染病后送至宠物医院进行治疗,以及在该犬死亡后作灭杀消毒处理系正当行为,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合理开支,相应损失应由被告承担。遂判决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冯某某各项损失合计8291元。


被告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驳回上诉, 维持原判。

承办法官提醒:宠物作为活体动物,不像普通的商品具有明确、规范的质量标准。买受人在选购宠物时,往往无法直观了解宠物真实的健康状况,一旦发现系病宠,也很难证明是宠物出售时就已带病。本案中,虽然出卖人与买受人对宠物的质量标准未作出明确约定,但基于交易习惯,出售健康宠物系宠物出卖人的基本合同义务,保证宠物健康是宠物买卖合同中的最低标准和应有之义。买受人购买宠物后知晓患病等情况,且在合理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的,应由出卖人承当质量瑕疵担保责任,向买受人赔偿相应损失。

撰稿:民二庭 李帅、综合办 高继凯
编辑:包康君
审核:向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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